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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与张某甲等5名被害人达成口头或书面运输协议,骗取被害人定金款合计人民币19.5万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未履行运输合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定金人民币5万元,大部分款项被其赌博挥霍。

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豆某某定金人民币3.5万元,当晚该款项被其赌博挥霍。

3.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代某某定金人民币2万元,该款项被其赌博挥霍。

4.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定金人民币4万元,大部分款项被其赌博挥霍。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定金人民币5万元,该款项被其赌博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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