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在**苏木**嘎查,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一个人赶骡子车前往**苏木**嘎查20华里处自己家耕地烧杂草时不慎造成火灾,过火总面积230.37亩。经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对该涉案地块进行地类认定,该地块有147.36亩位于**苏木**嘎查2017年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现状图,其中141.2亩位于8林班495小班内,6.16亩位于11林班235小班内。鉴定147.36亩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残疾人证、证明、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扎鲁特旗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小某某、达某某、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级GPS点位图、地类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在自家耕地内烧杂草时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47.3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现场积极救火,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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