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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与其妻粟某某在其位于织金县**镇**村**组的家中发生争执,丁某甲继而对粟某某进行殴打,粟某某遂报警请求处理。织金县公安局牛场派出所民警在前去处警的路上遇到粟某某,遂打电话给丁某甲,要求丁某甲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丁某甲态度恶劣,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民警杨某某遂带领辅警徐某某等人一起去丁某甲家。到丁某甲家后,民警要求将丁某甲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丁某甲不予配合,怂恿其母洪某某与民警对抗,洪某某以撕咬、殴打的方式暴力阻碍出警人员执行职务,丁某甲也对民警进行撕咬,造成辅警徐某某的手臂和肚子受伤,经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手臂和肚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洪某某用来殴打警察的竹竿一根(以照片形式呈现);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证明书、蒋某某、杨某某的警察证、织金县牛场镇派出所辅警聘用合同书等;3.证人粟某某、丁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247号、2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公安人员进行辱骂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甲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 李雯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在羁押于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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