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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8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XX号楼XX单元XX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X号)2019年9月25日因阻碍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9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于某警官在哈尔滨市XX区XX门前执行群体性事件处置任务,依法对聚集群众当面提示告知,明确指出省政府不是信访场所,不允许聚集。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服从警察指挥,不离开现场,于某依法带离丁某某时,丁某某与于某进行撕扯,阻碍于某执行公务。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于某左手软组织擦挫伤;胸部、双下肢外伤。

经侦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39

附:

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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