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现租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区**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三堤口派出所,在淮北市相山区**家属楼**栋**室开展搜查工作,但**小学家属楼**栋**室家中没人。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小学家属楼**栋**室房主的侄女)准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其看到周围有民警在,未打开房门,便要离开。现场执法民警向丁某某表明身份,向其出示搜查证,被告人丁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打开房门,并要求离开。民警在阻止被告人丁某某离开的过程中,丁某某将随身带的饭洒在民警身上,后其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从三楼与二楼的楼梯口窗户扔下,造成民警执法记录仪损坏(执法记录仪上夹子损毁,能正常拍摄),经鉴定,被损坏执法记录曲臂夹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4元。后现场执法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丁某某,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用脚踢民警一脚。

    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损坏的执法记录仪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昝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