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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2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7日该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值班律师贺珺、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回家。在永恒家园二期小区门口,因葛塘街道防疫人员刘某某要求其佩戴好口罩而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而且用皮带多次抽打刘某某,致多人围观。

当晚,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葛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20327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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