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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有限公司电工,户籍地湖北武汉,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长喻路**门店前,因与该店存在房租纠纷,对该店实施断电行为,**店员工遂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绿地警务站民警江某某、辅警熊某某接警后处警。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服从民警处置,对熊某某进行推搡,并与前来制止的民警江某某发生扭扯后致其倒地,江某某右手臂及手指受伤。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武汉市**有限公司代被告人丁某某向江某某、熊某某补偿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江贤龙、熊某某、陶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拘役3个月至4个月之间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丽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卷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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