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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社区****号,住含山县****号楼**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减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经营位于含山县环峰镇竹园路附近的**宾馆期间,容留汪某乙(已行政处罚)、汪某甲等人在该宾馆内卖淫。被告人丁某某与卖淫女约定,卖淫女每卖淫一次由其分得卖淫所得款50元至70元不等,共非法获利9000元以上。

含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现场查获两名卖淫女,接受询问时丁某某未如实供述其容留卖淫的事实。后丁某某逃离含山,含山县公安局对其刑拘上网,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汪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祥

检察官助理:毛小芳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卷,补侦卷2卷,书证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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