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家中,容留路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8月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家中,容留路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一天、3月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两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家中,容留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丁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房权证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使用交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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