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集团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城**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桥**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社区戒毒三年; 因吸毒于2016年3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丹阳市**城**幢**室的家中,容留贡某某通过烧烤玻璃锅、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丹阳市**城**幢**室的家中,容留贡某某通过烧烤玻璃锅、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丹阳市**城**幢**室的家中,容留贡某某通过烧烤玻璃锅、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丹阳市**城**幢**室的家中,容留贡某某通过烧烤玻璃锅、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贡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晓莉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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