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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位于桃江县***镇***附近的家中容留符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桃花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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