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长沙县**街道**房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县**街道**房**期**栋**房间内,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与“冰毒”。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长沙县**科技公司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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