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方**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借住房中,容留沈某某等人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2.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借住房中,容留沈某某等人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3.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借住房中,容留沈某某等人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4.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借住房中,容留沈某某等人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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