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审查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同王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商量后共同租住了璧山区**街道**路**号**的房子,由丁某某出面租赁合同,并由先行支付700元的第一月租金和1000元的押金,租房时间约定为半年,后续租金二人约定共同承担。随后丁某某和王某某搬进该套房子居住。2020年5月6日13时许,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贺某某在璧山区**街道**路**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甲基苯丙胺快速定性检测,王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丁某某尿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另查明,2020年4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在璧山区**街道**路**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丁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在璧山区**街道**路**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丁某某、王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在璧山区**街道**路**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尿液结果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贺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一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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