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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岳阳市云溪区,住岳阳市云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2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20日三次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五次,在其位于岳阳市云溪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分别容留曾某甲(已行政处罚)、曾某乙、陶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曾某甲携带冰毒和吸壶来到被告人丁某某家中,与丁某某一起在客厅内吸食了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曾某甲和曾某乙携带冰毒和吸壶来到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并在客厅内吸食了冰毒。待两人离开后,丁某某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曾某甲携带冰毒和吸壶来到被告人丁某某家中,随后其又叫来了曾某乙,两人在客厅内吸食了冰毒。

4.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回家见曾某甲和陶某某正在吸食冰毒,询问几句后便回到自己卧室,待两人离开后,丁某某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5.2019年7月1日,曾某甲和陶某某携带冰毒和吸壶来到被告人丁某某家中,并在客厅内吸食了冰毒。待两人离开后,丁某某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医院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陶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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