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12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区前川街宜尚酒店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并支付房费入住1027房间后,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徐某某、贺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及李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及吸毒工具。12月9日,贺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丁某某及吸毒人员李某某、徐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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