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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62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的一天,在隆回县山界******被告人丁某某自家住宅的二楼,被告人丁某某容留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烧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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