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容留卖淫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区**社区**组**垸**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在麻城市孝感乡路商贸物流城经营的梦幻仙境养生会所内以及专门租用贝壳酒店房间用作卖淫嫖娼的场所,容留陈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以480元、680元、880元等不同的价格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卖淫嫖娼服务,丁某某与卖淫女约定四六分成,从中获利约4万余元。2020年8月20日21时许,陈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在贝壳酒店203号房间、303号房间、会所三楼技师休息房以480元的价格分别与耿某某、郑某某、郭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微信收取了郑某某支付的嫖资1440元后,被麻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店现场避孕套等物证照片;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唐某某、耿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