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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1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叁佰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被告人丁某某患病未能收押,2019年12月6日经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如皋市**城市酒店、如皋**娱乐会所内,先后5次酒后实施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任意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686元,随意殴打他人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如皋市**城市酒店帮朋友订房间,因故未能入住,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前台电脑显示屏1台,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民警出警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人民币800元。

2.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如皋**娱乐会所,因不肯按规定点单,酒后滋事,损毁出品部货架上的洋酒及地上的啤酒,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损失。

3.2017年5月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如皋**娱乐会所,至会所出品部拿酒,因库存不足,出品部员工张某甲让其稍等,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掌掴张某甲,并任意损毁出品部小吃碟3只,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元。

4.201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如皋**娱乐会所,借寻找该店员工叶某某之故,酒后滋事,踹坏门锁1把,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0元。

5.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如皋**娱乐会所公关房内,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电脑桌1张、垃圾碗1只、小吃碟3只,后有对会所员工杨某某实施殴打,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26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得到如皋**娱乐会所负责人陈某某及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城市酒店值班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张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如皋超越神话娱乐会所监控等。

二、危险驾驶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凌晨,酒后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苏F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由西向东行至海阳路环岛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如皋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64.9mg/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61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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