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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住云梦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4月1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3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6年1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以租用**村小学院内幼儿园西侧30余平方米村集体土地堆放货物为名,与**村干部丁某乙(代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50元,租赁期限为3-5年。随后丁某甲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不听村干部劝阻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开设棋牌室。合同到期后,丁某乙要求其归还土地,丁某甲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为由继续占用至今。

2011年2月至3月5日,被告人丁某甲因数次违反规定擅自将村管自来水往自家鱼塘灌水,*甲村委会**丁某丙发现,丁某丙口头制止无效后将水阀关闭。丁某甲对此怀恨在心,于6日20时许,在该村村级公路上找到丁某丙,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致使丁某丙受伤。经鉴定,丁某丙构成轻微伤,云梦县公安局于2011年3月11日决定对丁某甲行政拘留5日。

2012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同村村民丁某丁在抽水时,发现通水的水沟被丁某甲家掉下的石板所阻塞,要求丁某甲配合处理,丁某甲不愿意,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丁某甲用拳头将丁某丁的脸部打伤。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丁某甲赔偿丁某丁人民币400元。

2018年底,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丁某甲为了操控基层政权,曾扬言“让谁当村干部老子说了算,否则让他搞不成”,并多次参与破坏选举工作。2018年12月初,在云梦县伍洛镇中丁村召开“两委”换届候选人推荐会时,丁某甲与丁某戊无故阻拦村老党员丁某己参会,并以棉花补贴不公为名,在会场上辱骂丁某己等参会代表,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2018年12月4日18时许,中丁村召开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丁某甲等人并非参会人员,却以选举不公为由冲进会场参与殴打和辱骂与会人员。2018年12月20日,中丁村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丁某甲妻子舒某某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丁某甲紧跟在四、九组选举工作人员丁某庚等人的后面,对那些不支持舒某某的工作人员和村民进行谩骂,致使选举工作一度中断。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因其妻子舒某某没被选上村干部,怀疑驻村干部肖某某(县直单位派驻中丁村第一**)违规任用村干部,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跑到中丁村村委会办公室恐吓肖某某,扬言不许肖某某再来中丁村,否则就砸毁其车辆。

2019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喝酒后,**部**丁某辛正在该村果园接受媒体采访时,便过去以土地流转等问题找丁某辛纠缠,随后发生口角,丁某甲便冲上去用拳头将丁某辛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丁某辛构成轻微伤,云梦县公安局对丁某甲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材料、中丁村委会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土管所说明、收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丁某乙、丁某丙、张某甲、舒某某、丁某壬、聂某某、吴某某、丁某辛、丁某己、李某甲、丁某庚、袁某某、丁某癸、丁某A、丁某戊、丁某B、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丙、丁某丁、肖某某、丁某辛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5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租用云梦县**镇**村1、2、4、6组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近50亩,从中大量取土近8万立方米,贩卖至云梦县五环路、黄香大道建设工地铺设路基,共得款120余万元。经土管部门现场勘测,被取土的基本农田达33066.4平方米,合计49.65亩。该农田被取土深度均超1米,严重破坏耕作层,使得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在执法部门的督促下,被告人丁某甲将取土后的农田进行了平整,种植了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管部门移送和出具的材料、现场照片、现场测量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丁某甲取土贩卖的结算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朱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周某某、王某辛、丁某C、王某壬、王某癸、叶某某、张某丙、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恐吓、辱骂他人,长期占用集体财物,扰乱村级选举,情节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取土,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爱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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