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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37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7日下午,苍山县城管局园林处副主任颜某某带领职工在206国道苍山与罗庄交汇处路边进行绿化施工时,无故被罗庄区汤庄中店子村王某某(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丁某某等人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颜某某的右眼损伤、右胸部损伤评均定为轻伤。头部、背部、右下肢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故任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78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村家中,电话:1703339****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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