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64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为河南**职业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对丁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与贾某某、王某甲、轩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华林都市小区东门口永峰铁板烧烤店吃饭喝酒,喝酒期间因丁某某、贾某某去饭店厕所未冲厕所、吐酒吐在饭桌前与饭店老板娘李某甲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丁某某、贾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等人进行谩骂,被告人丁某某持菜刀用刀背将被害人李某甲脖子划伤,饭店工作人员遂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到案经过、扣押手续、情况说明、非党员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伤情鉴定文书;3.证人荆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为在校学生,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丁某某联系方式:13393727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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