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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3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矣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邀约李某甲、陈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带至昆明市官渡区**中学右边的废弃工地内进行殴打,后觉得打错了人,2019年3月19日下午5时许,丁某某又与李某甲、陈某某、唐某某一起到昆明市官渡区**中学右边的废弃工地内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了殴打。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名被害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散页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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