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文肓或半文肓,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乡**村**巷**队**户,系农民。2018年6月1日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邻居陈某某家新建的水泥飘窗和阳台破坏。经鉴定,被损毁的飘窗和阳台价值为655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村**巷**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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