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01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3日15时左右,徐某甲(已判刑)与徐某乙说租村内学校的事,二人发生口角。当日下午徐某甲从藁城区带被告人丁某某、徐某丙(未到案)、张某某(未到案)、印某某(未到案)等人到冯辛庄村委会找到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丁某某等人在徐某乙的办公室和徐某乙发生打架,徐某乙和丁某某受伤。后徐某甲、徐某丙、丁某某等人以为丁某某看伤为由,印某某开车拉着丁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其余人开车拉着徐某乙又到藁城区某医院,徐某乙称在车上被徐某甲的人殴打。后双方到商贸城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后徐某乙乘坐杜某某的车离开,在刚出商贸城路口被丁某某等人拦住,以不给丁某某出住院费为由,丁某某、徐某丙。张某某等人对徐某乙进行殴打,打完架后徐某乙和丁某某都到藁城区某医院住院。第二天徐某乙转院至新乐治疗,后丁某某让徐某丙开车到新乐医院找徐某乙索要医药费。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戊、徐某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手续、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手续;7.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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