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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号。2015年8月20日,因吸毒被原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于同月28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某酒后路过重庆市武隆区烧烤一条街路口时,张某某以为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在骂人并上前质问,期间丁某某无故对黄某某等人进殴打。经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到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自动投案。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6万元,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黄某某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徐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1832393****)现在家候审。

2.案卷2本、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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