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村**组**垸**号,住麻城市**村**组**垸**号。2018年2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3.4-2020.3.18),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3.18)。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以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征用其土地补偿款未发放到自己和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出警处理自己和黄某某纠纷一事不公正为由,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到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鼓楼派出所、麻城市公安局信访办等场所进行滋事,严重扰乱了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分述如下:
1、2016年年初,被告人丁某某到鼓楼办事处综治办公室询问附属危房改造的事情,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丁某某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茶杯摔碎。
2、2016年3月初,被告人丁某某到鼓楼办事处民政办办公室要求办理低保,未得到满意答复,遂使用拐棍将办公桌上的花盆和茶杯打翻,并将办公室门口的门牌打掉。
3、2016年7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到鼓楼办事处凉亭社区要土地补偿费,未得到满意答复,遂使用拐棍将凉亭社区的窗户玻璃打碎。
4、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到鼓楼派出所要求民警处置其与丁某某的纠纷,在处警民警不在办公室的情况下,使用拐杖将鼓楼派出所信息办公室大门打坏。
5、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到麻城市公安局信访室索要信访回复,索要无果后,丁某某将信访室内悬挂的信访人权利义务告知牌砸坏。
另外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使用名称为“红尘知事”的账号多次在新浪微博上散布侮辱、污蔑、辱骂政府有关部门、麻城市公安局及相关个人的不实言论共计51条,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罗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桂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4月17日
附:
1、丁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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