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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因寻衅滋事罪嫌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涂重信,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手持铁棍,无故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11人停放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村89号门前路边的11辆车辆砸损。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除部分车辆无法出具价格认定外,已认定的车辆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29113元。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显症期;丁某某案发时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铁棍一根;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保险维修车辆估价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深圳市永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深圳市宝源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估价订件单、深圳市鸿兴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接车单、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坪发价认定(2020)10009号、100013号、10005号、10010号、1007号、1008号、10011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精鉴字第220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11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随案移送黑色长铁棍1根(暂存于坪山分局);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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