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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本市平谷区、顺义区等地多次办理手机号、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经核实,10余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本市丰台区**广场等地向其出售的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财物已由本院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丁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2.书证: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提取的鉴定意见数据;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新颖

      检察官助理 田  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赃证物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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