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2********,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花园**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年初至2019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庄**里**号楼**其个人经营的棋牌室内,为违法行为人岳某某(女,52岁,陕西省人)等40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中挣取费用。公安机关当场起获赌资4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当场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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