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住阎良区**区**栋**单元**楼**户。2013年5月13日,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月26日起,曲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在阎良区15区1510栋西单元1楼西户出租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使用麻将牌以“推倒胡”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收取费用。胡某某主要为赌场提供资金,曲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曲某某雇佣李某某(已判决)、被告人丁某某在赌场提供现场服务、记录赌账、招揽赌客。截止2018年3月18日,该赌场赌资累计约170余万元,抽头渔利约10万余元,提供赌资收取费用约12万余元。赌场关停分红结算后,曲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2019年2月,胡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曲某某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丁某某在出庭作证时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2020年7月1日,侦查人员将丁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欠条7张、账册对账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丁某某及同案犯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强某某、丁某乙、杨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丁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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