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上旬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租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创美世纪八号地块17楼一套住房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8月14日,张某某、关某某等十余人在该麻将馆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机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20291元。丁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9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一本;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人民币91060元应依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记账本一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