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回族,小学文化,淅川县**镇**办临时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丁某甲、付某某(已判刑)在淅川县**镇**路开茶馆期间,在未办理棋牌室手续的情况下,在茶馆内设置麻将机十台、提供纸牌供人赌博,共收取桌费三万元以上,并设置捕鱼机、老虎机等赌博机共12台供人赌博。期间,丁某甲协助付某某对赌场经营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谢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本复印件等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设置麻将机、赌博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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