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现住随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被告人丁某某租用随县安居镇长庆街菜市场的一间门面房,并购买了2台捕鱼机类电子赌博机、1台飞禽走兽类电子游戏机(每台电子游戏机均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放置在该门面房内开设电玩室,以收取现金上分、退分结算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农历腊月底,丁某某雇请李某某在该电子游戏室负责为参与赌博的人员上分、退分并收取赌资,营业时间约一个多月,营业期间每天有多人在该处参与赌博,输赢情况不等。2016年2月19日13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该电玩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并扣押电子游戏机3台、赌资3000元。经随州市公安局认定,3台电子游戏机中,其中2台捕鱼类电子游戏机,每台有8个把位(即8个操作基本单元),1台飞禽走兽类电子游戏机,有8个把位(即8个操作基本单元),所有把位、按键均能正常使用,3台游戏机均具有投分退币功能,属于赌博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查获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丁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刘某甲、汪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随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19日出具的赌博机鉴定书的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9日制作的检查笔录、照片7张及查获现场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设置赌博机24台组织赌博活动,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念念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州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9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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