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经常居住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居附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2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下载APP“牛大亨”赌博软件,邀约玩家在网上下载APP“牛大亨”以“斗牛牛”、“金花”、“打三公”的方式赌博,丁某某为玩家上分、下分,并从平台抽头获利人民币五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龙某某、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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