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79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巿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为非法牟利,从陆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皇冠”网站赌球管理账号,后在该管理账号内开设多个赌球账号,通过沈某某(另行处理)提供给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二人利用该赌球账号进行网上投注赌博违法活动;另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2020年1月,将从陆某某处获取“皇冠”网站赌球管理账号提供给余某某、夏某某从事网上赌博违法活动。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合计涉案赌资总计为人民币137000余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朱某某、刘某某通过沈某某从被告人丁某某处开设的赌球账号进行网上投注赌博违法活动的事实。
2.证人于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各自利用被告人丁某某开设的赌球账号进行网上投注赌博违法活动的事实。
3.相关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信息、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赌球网站界面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证实,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与被告人丁某某在网络赌博活动后进行赌资结算以及被告人丁某某与上家陆继晨进行赌资结算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某某处扣押涉案苹果手机一部的事实。
5.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博人员的处理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