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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县石牛村养鸭场、上童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并召集王某某、应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十二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的7%左右的比例进行抽头,期间共抽头获利八千以上。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应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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