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5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手机下载了“大唐撸麻雀APP软件”,然后建立网名为“大唐刮大风斗地主”的微信群,组织20余人通过撸麻雀方式参与网络赌博。丁某某为该群群主,并制定赌博规则,以收取提供赌博的房间费的方式盈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手机截图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如在审理阶段退缴赃款,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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