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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8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他人成为“果博东方”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使用代理账号接受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后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将赌资共计102.14万元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丁某某按赌注额的16‰-18‰进行抽成。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闫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叔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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