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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122195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019年5月6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5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从其福建省老家购买了两台共16个靶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后,通过物流运输到保定市清苑区城关镇原百货大楼二楼陈某某的租房处开设赌场牟利。2019年5月6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丁某某所经营的16台赌博机查获并当场销毁。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照片;商场合作经营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辨认地点笔录及辨认相关人员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被辨认人员身份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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