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 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自2020年初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下载赌博软件,担任该赌博软件的代理,利用微信公开招揽多人下载软件进行赌博,从赌博网站中非法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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