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女)骗至眉山市东坡区千禾味业路边,在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内使用暴力强行抚摸被害人郑某某胸部,并让郑某某对其口交。后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将位置换到轿车后排,伺机挣脱下车呼救并跑离现场。被告人丁某某趁机驾驶被害人郑某某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停放于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呱呱叫”餐厅门外。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的价格为82000.00元。
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使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数额巨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98434****
2.案卷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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