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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强迫交易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40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21980********,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9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路口滨**小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3日投案后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被害人王某某承建南阳**公馆第一期11、12号楼并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赵某某、朱某某、廖某某、高某某(已判决)等人,迫使王某某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以此供应沙、石子、砖等地材及机械,获取非法利益。

2、2016年2月,被害人徐某某柱承建南阳**公馆第一期10、13号楼并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赵某某等人参与阻拦工地施工,迫使徐某某柱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以此供应沙、石子、砖等地材及机械,获取非法利益。

3、2016年10月,被害人李某甲承建南阳**公馆第二期4、5、8号楼并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赵某某等人参与阻拦工地施工,强迫向李某甲供应沙、石子、砖等地材及机械,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李某甲已支付款项合计1465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投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判决书、合同协议等;2.证人古某某、殷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柱、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传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1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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