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北大队人民路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乙3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第四检察部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始,被告人丁某某担任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北大队人民路中队辅警,主要职责是协助民警开展路面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根据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市北大队统一安排,被告人丁某某在民警柳某某的带领下,与辅警单某某等人,在本市市北区杭鞍高架路山东路下桥口设置车点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的王某某,后被告人丁某某与民警柳某某、辅警单某某将王某某带至本市阜外医院进行血液提取。被告人丁某某在独自看守王建军时,与王某某商量,让王某某给其人民币2万元,便可让王某某逃避处罚。王某某同意后,丁某某便在阜外医院抽了自己的血样与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替换。后王某某安排其朋友巩某某,给被告人丁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
经检验,案发时送检的血样DNA与被告人丁某某血样DNA相同。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市北大队民警的陪同下,至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阜新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劳动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坚伟
代理检察员: 王 旭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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