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单位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UX612B,单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路**路**,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4201021979********,联系电话1387113****。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东总经理,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执行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单位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2018年8月,**公司聘用被告人丁某某为**并负责公司运营。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了天天快递武汉有限公司的装卸货物招标项目,被告人丁某某以公司的名义雇佣了吕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75名**并派至天天快递葛店园区开展货物装卸业务。该项目期间,丁某某在结算项目款项后不及时发放**工资,故意拖欠上述75名**工资共计高达人民币181227元。2019年3月5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责令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并多次通知丁某某处理欠薪事宜,丁在规定期间内仍拒不支付。截至案发,丁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资。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7月18日,**所**部**的劳动报酬,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回执、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投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法人准予变更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8122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涛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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