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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12419**0*0*791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包工头,安徽省涡阳县人,现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丁某某从李某某处承包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杨王新村项目,同年9月份,丁某某先后将杨王新村项目1栋的2号楼和5号楼,2栋的3号楼和6号楼,3栋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中的木工、清包工及杂工包给顾某某,顾某某承包后,组织顾某甲、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工人施工至2013年年底。2012年7月至12月丁某某将杨王新村最西头(1栋)的3号楼、4号楼的内、外墙涂料包给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丁某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顾某某、王某某的劳务承包款,截止目前丁某某尚拖欠顾某某劳务承包款66万元及顾光荣的28万元,导致顾某某无法支付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50余万元,拖欠王某某工资款9000元。2014年6月份,丁某某逃匿。2016年1 2月8日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丁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涡人社监询字【2016]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涡人社监令字[2016] 16号),并直接在丁某某的居住地张贴公告送达。丁某某未按照要求到涡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至今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9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欠条、工程清单、劳动监察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杰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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