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丁某甲,冒名丁某乙、丁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196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1989年因犯诈骗罪被富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富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冒充中纪委八处书记身份,通过伪造并佩戴假身份证明胸牌、悬挂伪造的杭州市政府车辆出入证,向多人发送习某某书记、李某某总理视察照片,冒充照片中陪同人员,默许他人称呼其“丁书记”等方式,以该假冒的身份到处炫耀,逐步骗取周某某、梁某某、朱某甲、张某某、方某某、高某某等多人的信任,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获取大量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丁某甲与朱某甲结识,朱某甲希望丁某甲利用其身份,为儿子朱某乙升职、调动提供帮助,丁某甲表示会与相关人员联系,后朱某乙被公司正常升职,丁某甲进一步取得了朱某甲信任。丁某甲向朱某甲提出购房缺少资金,朱某甲遂借给丁某甲人民币8万元(现已退还朱某甲)。
2019年1月,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某结识,张某某希望丁某甲利用其身份解决女友工作问题,丁某甲表示可以帮忙。张某某向其赠送了一条和天下牌香烟、两瓶五粮液(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798元)等。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甲与方某某结识,方某某希望丁某甲利用其身份帮助考虑转业问题并向领导举荐,丁某甲答应后,方某某遂向其赠送一根军用腰带、一套作训服、一顶帽子、T恤等。
2020年3月,被告人丁某甲与高某某结识,高某某因相信丁某甲中纪委领导身份,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主动向其赠送鳗鱼等财物。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甲在饭局中结识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周某某因相信丁某甲中纪委领导身份,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主动向丁某甲陆续赠送了四根50g金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4400元)、一根100g金条、一只玉镯(现已退还周某某)、土猪肉、土鸡蛋、酒、香烟等财物,并多次为丁某甲报销汽油费、汽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后丁某甲提出买房,周某某主动借给丁某甲人民币50万元(现已退还周某某)。2020年4月7日,周某某提出希望丁某甲利用其身份,与浙一医院党委书记梁某某联系,沟通恢复向浙一医院供应医疗器械一事。次日,丁某甲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并带领周某某和公司业务人员前往浙一医院,商谈浙一医院采购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一事。4月9日,浙一医院工作人员对丁某甲身份产生怀疑并报警,被告人丁某甲在本市**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收受的五根金条、两瓶五粮液白酒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训服及大衣照片;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发票打款凭证、流水清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价格鉴定报告、照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甲、张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戴某某、吴某某、楼某某、沈某甲、沈某乙、俞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至少6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外材料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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