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院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4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丁某某在自己家中等处,明知梁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向其出售的黑水鸡系非法狩猎的“三有动物”,仍以人民币5-15元/只的价格共计分100余次予以收购,共计以人民币4.8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4000余只,后转售他人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自己家中等处以总计人民币4.6万余元的价格以平均每只人民币10元的价格分90余次从梁某某手中收购黑水鸡4000余只。
2.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丁某某在自己家中等处以总计人民币2700余元的价格分9次从王某某手中收购黑水鸡200余只。
3.2019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江苏省泗阳县爱园镇官庄村熊某某承包田处从熊某某手中收购黑水鸡12只。同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又到熊某某处,准备收购15只黑水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丁某某家中查获29只黑水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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