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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镇**村**组。2012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9日,因本案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因本案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5日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6日,瓦房店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系朋友。2020年3月18日16时许,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台镇利兴村占屯被告人丁某某家中,丁某某与刘某某酒后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刘某某离开丁某某家。后丁某某到邻居李某某家串门,在丁某某离开李世龙家,走到丁某某家正门前附近遇到刘某某,二人再次发生谩骂并厮打,后被人拉开,二人各自回家。同日18时许,丁某某在家中听见自家后院有刘某某辱骂其言语,遂从自家装碗筷桌上拿起一把螺丝刀来到后院,见到刘某某后与刘某某厮打在一起,过程中用手里的螺丝刀朝刘某某后背捅了一下,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右肺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致死方式符合具有一定刃面工具刺切形成(现场提取螺丝刀可以形成)。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到万忠商店等候、准备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姜某某、史某甲、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明爽

检察官助理:门月峰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12张;

3.补充材料:受案登记表1份;情况说明2份;证人史某乙、张某某、郭某某证言各1份;

4.螺丝刀一把;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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