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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6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2********,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铁路物资**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社区**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许,在巢湖市**小区**路上,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产生纠纷,随后丁某某使用拳头击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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